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按照《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和《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規定,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以下統稱軟件、集成電路企業)的稅收優惠資格認定等非行政許可審批已經取消。為做好《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享受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每年匯算清繳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向稅務機關備案,同時提交《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備案資料明細表》(見附件)規定的備案資料。
為切實加強優惠資格認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在軟件、集成電路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后,稅務部門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核查。對經核查不符合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條件的,由稅務部門追繳其已經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并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芯片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制造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的居民企業;
(二)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并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
(六)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三、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二)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
(五)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六)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服務器或工作站等);
(七)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四、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軟件企業是指以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二)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六)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
(七)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五、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除符合本通知第三條規定,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一)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年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國家規定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2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發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0%。
六、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是除符合本通知第四條規定,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一)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國家規定的重點軟件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5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0%;
(三)匯算清繳年度軟件出口收入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軟件出口收入總額占本企業年度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50%,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七、國家規定的重點軟件領域及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國家產業規劃和布局確定,并實行動態調整。
八、軟件、集成電路企業規定條件中所稱研究開發費用政策口徑,2015年度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70號)的規定執行,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的規定執行。
九、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應從企業的獲利年度起計算定期減免稅優惠期。如獲利年度不符合優惠條件的,應自首次符合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條件的年度起,在其優惠期的剩余年限內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優惠。
十、省級(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財政、稅務、發展改革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密切配合,通過建立核查機制并有效運用核查結果,切實加強對軟件、集成電路企業的后續管理工作。
(一)省級稅務部門應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兩批將匯算清繳年度已申報享受軟件、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名單及其備案資料提交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其中,享受軟件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名單及備案資料提交給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名單內企業是否符合條件進行核查;享受其他優惠政策的名單及備案資料提交給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共同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名單內企業是否符合條件進行核查。
2015年度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名單和備案資料,省級稅務部門可在2016年6月20日前一次性提交給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二)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在收到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名單和備案資料兩個月內將復核結果反饋省級稅務部門(第一批名單復核結果應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反饋)。
(三)每年10月底前,省級財政、稅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將核查結果及稅收優惠落實情況聯合匯總上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如遇特殊情況匯算清繳延期的,上述期限可相應順延。
(四)省級財政、稅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可以根據本通知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操作管理辦法,并報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十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所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第38、41、42、43、46項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政策不再作為“定期減免稅優惠備案管理事項”管理,本通知執行前已經履行備案等相關手續的,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年度仍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十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停止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所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第38項至43項及第46至48項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政策的“備案資料”、“主要留存備查資料”規定停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6年5月4日
附件: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備案資料明細表
企業類型 |
備案資料(復印件須加蓋企業公章) |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
1.在發展改革或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立項的備案文件(應注明總投資額、工藝線寬標準)復印件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3.加工集成電路產品主要列表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知識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6.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質量管理認證證書復印件等); 7.稅務機關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
1.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2.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集成電路產品列表,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知識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3.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 4.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集成電路產品測試報告或用戶報告,以及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5.企業開發環境等相關證明材料; 6.稅務機關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軟件企業 |
1.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軟件產品列表或技術服務列表; 2.主營業務為軟件產品開發的企業,提供至少1個主要產品的軟件著作權或專利權等自主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軟件產品測試報告;主營業務僅為技術服務的企業提供核心技術說明; 3.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的軟件產品銷售合同或技術服務合同復印件; 6.企業開發環境相關證明材料; 7.稅務機關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 |
1.企業享受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需要報送的備案資料; 2.符合第二類條件的,應提供在國家規定的重點軟件領域內銷售(營業)情況說明; 3.符合第三類條件的,應提供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軟件出口合同登記證書,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結匯證明等材料;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
1.企業享受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需要報送的備案資料; 2.符合第二類條件的,應提供在國家規定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內銷售(營業)情況說明; 3.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原文鏈接:
《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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