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科技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9年8月9日
廣東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7號),規范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管理,推動全省高新區高質量發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范圍為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省級高新區。
第三條省級高新區要以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為方向,創新發展體制機制,推進產業轉型升級,提升科技創新能力,打造國際一流的創新創業生態,建設創新驅動發展示范區、新興產業集聚區、轉型升級引領區、高質量發展先行區。珠三角地區省級高新區要加快建成世界一流高科技園區,東西兩翼沿海經濟帶省級高新區要積極打造區域創新發展特色園、專業園,北部生態發展區省級高新區要著力建設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功能園和示范園。
第四條省級高新區管理工作遵循科學規劃、分類指導、注重實效、嚴格審核的原則,確保省級高新區規范、有序、健康發展。省級高新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省級高新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工作,省科技廳負責省級高新區歸口管理和協調指導,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省級高新區的工作進行指導和支持。
第二章 認定
第五條按照“統籌布局、優中選優,成熟一個、批準一個”的要求,圍繞“一核一帶一區”區域發展格局,支持新興產業園區通過創建省級高新區加快創新發展,支持傳統工業園區通過創建省級高新區實現轉型升級。鼓勵符合條件的粵東西北產業轉移工業園、經濟開發區創建省級高新區,培育高端競爭優勢。
第六條申請認定省級高新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礎條件方面。
1.原則上應為國務院批準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委批準設立、省人民政府批準或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省直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各類園區,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滿2年且產業基礎和創新能力較好的園區。
2.符合所在地國土空間規劃,與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有機銜接。
3.土地利用結構和用地布局合理,發展空間充分,基礎設施配套完備,四至范圍明確,符合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要求。
(二)產業特色方面。
1.產業特色鮮明,主導產業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導向,實現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產業主要指標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2.產業集聚度高,產業鏈完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工業增加值占園區工業增加值50%以上,具備形成創新型產業集群的基礎和條件。
3.擁有競爭力較強的龍頭骨干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企業數量占園區企業總數的50%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占比持續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蓬勃發展。
(三)創新創業方面。
1.創新活力強。研究開發經費投入強度為全市平均水平兩倍以上,專利申請數及授權數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科技合作活躍,具有較好的產學研和國際合作基礎。
2.創新資源集聚。科技創新人才和團隊、省級企業研發機構、公共服務平臺集聚發展,市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研發攻關能力較強。
3.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健全。建有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風投機構等創新創業載體和服務機構,科技金融產業融合發展程度較高。
(四)支持保障方面。
1.當地政府重視園區建設,把園區作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重要載體,建立相應統籌機制,出臺了支持園區創新發展的政策措施。
2.園區管理機構科學精簡高效,能為創新創業和產業發展提供優質服務,并設有專門負責科技創新工作的內設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對全省前瞻性布局、對區域發展具有重大引領作用的園區可適當降低條件要求。
第七條申請省級高新區認定須提交以下材料:1.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關于申請認定省級高新區的請示及申請書。2.園區戰略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總體規劃、近期開發建設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其審查意見。3.園區符合所在地國土空間規劃的證明及四至范圍坐標圖件。4.園區的批準或同意設立文件,管理機構設置、產業發展、科技創新等相關材料,以及所在地政府對園區的支持措施及政策。
第八條申請省級高新區認定的審批程序:1.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報送申請認定省級高新區的請示。2.省人民政府批轉省科技廳牽頭會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等有關部門及園區原主管部門辦理。3.省科技廳牽頭組織專家考察,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提出審核辦理意見后報請省人民政府審定。4.省人民政府審定批復。
第九條經省人民政府審定批復后,園區統一命名為“市名+縣(市區)名或特征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掛同名牌子及“火炬”標識。
第三章 調區
第十條省級高新區原選址不夠科學,無法滿足當地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需要的,或區塊布局零亂、不符合城市發展總體要求的,或所在地政府對城鄉規劃有重大調整的,或因被國家重點項目占用無法利用的,可申請調區。
第十一條省級高新區調區分為部分調區和整體調區。申請省級高新區調區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調區后園區的選址合理,四至范圍明確,工業用地比例不低于調區前的工業用地比例,符合所在地國土空間規劃要求;發展規劃科學,功能分區合理,符合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要求。
(二)屬部分調區的,擬調入區塊應與原省級高新區區塊集中連片,原則上控制在原省級高新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確定的發展方向區范圍內。受地形或其他條件的限制確實不能相連的,調區后省級高新區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區塊,且應在同一行政區劃內。
(三)屬整體調區的,新置換園區原則上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一)基礎條件方面”第1點要求。
(四)如調區涉及擴大原省級高新區面積的,須同時按擴區條件和程序申請。
第十二條申請省級高新區調區須提交以下材料:1.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關于申請省級高新區調區的請示、可行性研究報告。2.調區后省級高新區的戰略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總體規劃、近期開發建設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其審查意見。3.調區后省級高新區符合所在地國土空間規劃的證明材料,以及園區現狀和調區后的四至范圍坐標圖件。4.省級高新區及擬調區區塊的批準或同意設立文件,以及調區后省級高新區管理機構設置方案等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申請省級高新區調區的審批程序:1.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級高新區調區的請示。2.省人民政府批轉省科技廳牽頭會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等有關部門及園區原主管部門辦理。3.省科技廳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提出審核辦理意見后報請省人民政府審定。4.省人民政府審定批復。
第四章 擴區
第十四條支持發展水平較高的省級高新區整合區位相鄰、產業相近的園區。對布局分散的省級高新區,嚴格控制擴區,通過調區逐步實現布局集中和土地高效利用。
第十五條申請省級高新區擴區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原省級高新區發展水平較高但發展空間受限。1.擬擴區的省級高新區主要科技指標、經濟指標在申請前兩年保持持續增長。2.在全省省級高新區評價監測中排名前列,單位面積規上工業增加值高于全省省級高新區的平均水平。3.擬擴區的省級高新區土地開發率達到80%以上;土地集約利用成效明顯,土地集約利用程度在全省同評價類型開發區中排名前三分之二或達到相當水平。
(二)擬擴區塊具備充分發展空間。1.擬擴區塊已建成面積不得超過該區塊的20%,基礎設施較為完備,有入駐項目儲備。2.擬擴區塊主要用于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創新創業載體建設,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和生產性服務業項目用地不低于擴區規劃面積的60%,工業項目建筑系數不低于30%。
(三)擴區后園區布局集中且符合要求。1.擬擴區塊不得超過原省級高新區核準面積的80%,擴區后園區四至范圍明確,符合所在地國土空間規劃要求,發展規劃科學,功能分區合理,符合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要求。2.擬擴區塊應與省級高新區原規劃區塊集中連片,原則上控制在原省級高新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確定的發展方向區范圍內,原則上規模不超過10平方公里。受地形或其他條件的限制確實不能相連的,擴區后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區塊。3.擴區后園區建立統一管理機構、實行集中管理。
第十六條申請省級高新區擴區提交材料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并另行提供省級高新區近3年主要科技、經濟指標等材料。審批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十三條執行。
第五章 更名
第十七條省級高新區為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并具有合理理由的,可提出更名申請。重點支持以下類型省級高新區更名:1.在《中國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中名稱未登記為“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且擬申請升級國家級高新區的。2.原批準名稱包含經濟開發區、工業園、產業轉移園等其他名稱,且需要突出其功能已經調整為重點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3.更名后更加有利于園區品牌打造、高端項目招引、創新資源集聚的。4.具備其他合理原因的。更名后的名稱須符合第九條要求。
第十八條申請省級高新區更名須提交以下材料:1.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關于申請省級高新區更名的請示。2.省級高新區的批準或同意設立文件。3.管理機構設置相關材料。審批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十三條執行。
第六章 升級
第十九條促進省級高新區提質增效,加快推動省級高新區升級為國家級高新區,努力實現國家級高新區地市全覆蓋。
第二十條申請省級高新區升級須具備以下條件:1.原則上須認定省級高新區3年以上,符合國務院有關政策要求以及區域經濟發展戰略。2.已納入《中國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四至范圍明確,符合所在地國土空間規劃。3.符合集約用地的要求,土地集約利用程度在全省同評價類型開發區中排名前1/3。4.優先支持在省級高新區評價監測中排名前列、在支撐區域創新驅動發展中作用明顯的省級高新區申請升級國家級高新區。
第二十一條省級高新區申請升級為國家級高新區,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批轉省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參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提出審核辦理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報國務院審批。
第七章 管理
第二十二條省級高新區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省級高新區的指導和支持,制定實施支持省級高新區開發建設的具體措施。省級高新區管理機構要完善與當地科技行政部門的會商溝通機制,爭取支持。
第二十三條實行“一區多園”管理的省級高新區,要逐步做實“一區多園”,強化主園區對分園區的統籌協調和政策延伸覆蓋。原則上不支持已納入國家級高新區“一區多園”管理的分園區申請省級高新區。
第二十四條省級高新區要按照國家級高新區要求按時完成統計填報任務,并對填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省科技廳每年開展省級高新區評價監測工作,評價監測結果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后,向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通報。具體評價監測辦法及指標由省科技廳負責研究制定,并根據國家政策導向和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十五條省級高新區管理機構主要領導由所在地黨政領導成員兼任,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門負責同志兼任省級高新區管理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
第二十六條設立高新區和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資金,提升省級高新區產業集聚和公共服務能力。對園區成功認定為省級高新區或升級為國家級高新區的,以及對省級高新區在評價監測中結果排名靠前或進步明顯的,給予獎勵。鼓勵地方各級財政加強配套支持,強化縱向協同。對評價監測排名連續2年位居最后3位的省級高新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效果不明顯、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科技廳報請省人民政府撤消其省級高新區資格。
第二十七條各地區要優先保障省級高新區產業用地,適度提高商業用地比例,支撐產城融合發展;同時綜合考慮省級高新區吸納就業和常住人口規模,加強對園區內特色小鎮、產業新城等配套項目的科學論證,從嚴控制房地產開發。支持省級高新區與周邊專業鎮融合發展,強化產業鏈條有效銜接。推動高新技術企業向省級高新區加速集聚,圍繞園區主導產業打造高新技術企業集群。
第二十八條省級高新區布局和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強化環境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建設。嚴格資源節約和環境準入門檻,用嚴格的技術、環保、安全標準倒逼低效落后產能退出。嚴格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強化安全監管責任體系建設,落實安全監管主體責任。
第二十九條省級高新區發展要符合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要求。園區在近3年發生嚴重違反土地和建設規劃,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突發性、群體性及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事件且整改不力的,不得申請省級高新區認定、調區、擴區、更名和升級。評價監測年度內發生上述重大事件的,當年評價監測結果直接認定為不合格且排序以末位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府〔2002〕41號)和《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廣東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認定申報暫行辦法〉的通知》(粵科高字〔2010〕79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