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財采〔2019〕226號
市直各單位,各區財政局,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聚焦企業關切進一步推動優化營商環境政策落實的通知》(國辦發〔2018〕104號)有關要求,根據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的規定,構建我市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政府采購市場體系,現就促進政府采購領域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政府采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廣州市政府采購文件編制指導意見》的要求,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權利。要禁止政府采購領域出現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重點清理和糾正以下問題:
(一)以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對供應商實施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對民營企業設置不平等條款,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區別對待;
(二)除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以及財政部門另有規定的情形外,通過入圍方式設置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條件,妨礙供應商進入政府采購市場;
(三)要求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前進行不必要的登記、注冊,或者要求設立分支機構,設置或者變相設置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障礙;
(四)設置或者變相設置供應商規模條件、經營年限等門檻,限制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五)要求供應商購買指定軟件,作為參加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的條件;
(六)不依法及時、有效、完整發布或者提供采購項目信息,妨礙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七)強制要求采購人采用抓鬮、搖號等隨機方式或者比選方式選擇采購代理機構,干預采購人自主選擇采購代理機構;
(八)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購人采用隨機方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九)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其他妨礙公平競爭的情形。
二、加強政府采購執行管理
(一)優化采購活動辦事程序。對于供應商法人代表已經出具委托書的,不得要求供應商法人代表親自領購采購文件或者到場參加開標、談判等。對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通過互聯網或者相關信息系統查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對外,對于供應商能夠在線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應商同時提供紙質材料。對于供應商依照規定提交各類聲明函、承諾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二)細化采購活動執行要求。采購人允許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可以分包履行的具體內容、金額或者比例。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投標(響應)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應當簡化明確,不得因裝訂、紙張、文件排序等非實質性的格式、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供應商投標(響應)。
(三)降低供應商交易成本。取消投標保證金。確需收取履約保證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或提交。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在采購合同中約定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方式、時間、條件和不予退還的情形,明確逾期退還履約保證金的違約責任。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保證金。實現電子化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供應商免費提供電子采購文件;暫未實現電子化采購的,鼓勵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向供應商免費提供紙質采購文件。
(四)及時支付采購資金。政府采購合同應當約定資金支付的方式、時間和條件,明確逾期支付資金的違約責任。對于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采購人原則上應當自收到發票后5個工作日內辦理支付手續,確保資金及時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等為由延遲付款,不得將采購文件和合同中未規定的義務作為向供應商付款的條件。
(五)完善對供應商的利益損害賠償和補償機制。采購人和供應商應當在政府采購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的違約責任。對于因采購人原因導致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對供應商受到的損失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三、進一步提升政府采購透明度
(一)加強政府采購透明度建設。推進開標活動對外公開,在保證正常開標秩序的前提下,允許除投標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員觀摩開標活動。
(二)推進采購意向公開。采購意向包括主要采購項目、采購內容及需求概況、預算金額、預計采購時間等。為便于供應商提前了解采購信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創造條件積極推進采購意向公開(涉密信息除外)。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的采購項目,應就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必要時征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
四、加快推進電子化政府采購
進一步推進采購項目電子化實施,鼓勵有條件的社會代理機構加快完善電子化政府采購平臺的網上交易功能,實現在線發布采購公告、提供采購文件、提交投標(響應)文件,實現電子開標、電子評審。進一步推進實施“互聯網+政府采購”行動,積極推進電子化政府采購平臺和電子賣場建設,推動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數據共享,提升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便利程度。積極推進我市集中采購訂單融資,促進承擔集中采購項目的民營企業和中小微企業向金融機構申請政府采購訂單融資,并逐步擴大覆蓋面、精簡手續,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五、完善政府采購質疑投訴和行政裁決機制
(一)暢通供應商質疑投訴渠道。完善質疑答復內部控制制度,有條件的采購人和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實現政府采購質疑答復崗位與操作執行崗位相分離,進一步健全政府采購質疑處理機制。財政部門向社會公布投訴受理的部門、電話、傳真、電子郵箱、投訴處理流程和投訴書范本等信息和材料,并探索建立與“互聯網+政府采購”相適應的快速裁決通道,為供應商提供標準統一、高效便捷的維權服務。
(二)提高政府采購質疑投訴的處理效率。對供應商提出的質疑和投訴,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財政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答復和處理,從受理、調查、審查、決定等環節提高質效,精簡辦案時限。供應商對采購文件提起的投訴,原則上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供應商對采購過程或采購結果提起的投訴,案情簡單且不涉及調查取證、無需組織專家評審的,原則上應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三)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處罰。財政部門實施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告知權、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等,保證程序合法。堅持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正確適用和區分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和不予處罰情形,作出的行政處罰應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各區財政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要充分認識維護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周密安排部署,強化監督檢查,確保各項要求落實到位。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財政局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