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政數〔2020〕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升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行政效能,高標準打造廣州“數字政府”,推進政務服務資源深度整合、政務信息系統共享復用和業務流程優化協同,提高財政資金績效,促進廣州市政務信息化建設規范、有序和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政務信息化項目(以下簡稱信息化項目或項目)是指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市本級財政資金建設及運維信息系統的項目(項目管理范疇詳見附錄A)。
市本級財政資金,是指市本級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市本級統籌“數字政府”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規范、統一需求管理。所有系統統一備案管理、統一審計監督、統一評價體系;對基礎性、全局性、復用性公共政務服務類系統進行統一建設;對業務領域性和監管性強的系統實行專業建設及分類管理。
第四條 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相關單位職責:
(一)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統籌組織制定市本級“數字政府”規劃;負責指導協調市本級信息化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對使用市本級財政資金建設及運維的政務信息化項目開展立項審批、項目終驗和項目效能評估;負責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項目管理系統)的建設和維護工作;負責市本級政務信息化專家庫(以下簡稱信息化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市財政部門負責信息化項目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
(三)信息化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對應市本級財政預算部門,以下簡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本部門政務信息化規劃,統籌本部門政務信息化建設(含“數字政府”建設)工作,統籌組織本部門信息化項目立項、實施、合同驗收和效能自評等工作。
(四)信息化項目單位(對應市本級財政預算部門及其下屬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負責本單位信息化項目方案編制、實施、合同驗收和效能自評等工作。
第五條 信息化項目分為信息化建設開發類項目和信息化運維服務類項目兩類。
(一)信息化建設開發類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開發類項目),是指新建開發及升級改造信息系統的項目。
(二)信息化運維服務類項目(以下簡稱運維服務類項目),是指為保障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的信息基礎設施和系統整體穩定運行提供可靠服務的項目。
第六條 信息化項目建設應遵循“頂層設計,總體規劃;需求導向,惠民惠企;共享協同、提升效能;防控風險、安全可信”的建設原則,避免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項目應滿足下列要求,否則不予審批。
(一)符合廣州“數字政府”總體規劃。
(二)充分利用全市信息化公共基礎設施和可共用復用系統提供的服務,采用集約化建設模式。
(三)符合《廣州市政務信息共享管理規定》要求。
(四)網絡安全應與系統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評估、同步驗收、同步運行。
第二章 政務信息化規劃及咨詢
第七條 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應按照本市信息化發展規劃及“數字政府”總體規劃組織制定本部門政務信息化規劃,項目單位可開展專項咨詢,為職能工作提供全面、高效的信息技術服務支撐。
第八條 部門政務信息化規劃應對信息化管理目標和內容進行整體規劃,梳理本部門信息化現狀、業務模式和業務流程,并結合新一代信息技術演進情況規劃相應的技術、數據和應用架構,系統指導部門信息化管理、建設和運營。部門政務信息化規劃可滾動調整。
第九條 部門政務信息化規劃應書面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備案,同時登錄項目管理系統上傳備案稿,作為項目立項審核的重要依據和參考標準。部門政務信息化規劃做出調整變更的,應及時重新備案。
第十條 信息化咨詢應根據本單位信息化建設的主要需求,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術支撐創新應用,為單位業務發展提供全面、高效的咨詢服務支撐。信息化咨詢可包括業務(需求)梳理咨詢、項目管理咨詢、項目方案編制等范疇。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可聘請第三方機構開展政務信息化規劃編制及咨詢工作,費用納入部門預算。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十二條 項目立項包括方案編制、方案申報、方案審核、立項批復和備案等環節。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應在部門政務信息化規劃框架內,以統籌整合優化為原則,開展本部門年度項目立項工作。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應按照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發布的年度項目申報指南要求,審核并篩選項目形成年度項目立項計劃,書面報送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部門政務信息化規劃、項目與廣州“數字政府”工作總體要求的關聯度,以及部門以往信息化項目效能評估結果作為項目立項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建設開發類項目和運維服務類項目均由項目單位通過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審定后申報立項。
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應統籌本部門的建設開發類項目和運維服務類項目立項申報工作,申報數量原則上每年各不超過本部門財政預算單位數量之和。
第十六條 投資概算超過3000萬元(含)的建設開發類項目,項目單位應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初審通過后書面報送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開展論證審核。項目論證通過并由項目單位按論證意見修改后,方可開展項目方案編制等后續工作。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項目申報指南等文件要求,結合自身的業務開展項目方案編制工作。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方案(包括建設開發類和運維服務類)編制工作可納入運維服務類項目實施內容,其費用可納入運維服務類項目投資概算。
(一)建設開發類項目和運維服務類項目應分開立項,并分別按照相關編寫規范的要求進行項目方案的編寫。
(二)項目方案編制應包含所涉及的業務流程及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并應充分利用全市的信息化基礎設施、政務信息共享資源和本單位政務信息資源。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應按照《廣東省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管理辦法》和《廣東省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進行分類和編目。
(三)項目方案編制應同步規劃、設計網絡安全的相關內容。安全評估由項目單位根據相關規定及項目的網絡安全設計需要,在項目方案中自行確定,所需費用納入項目投資概算。
第十八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對各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報送的項目開展評審,批復各部門年度項目計劃,并與市本級財政項目庫對接。
第十九條 項目方案審核分初審、專家評審和會審等方式進行。
(一)初審主要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項目必要性、方案規范性、業務現狀與需求、政務信息資源管理、項目效能目標及周期、網絡安全、項目投資概算等方面進行審核。
(二)專家評審主要對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技術路線、項目進度及效能目標、項目投資概算的合理性進行評審。
(三)會審是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組織項目關聯的其他部門進行項目會商并提出意見。
第二十條 項目投資概算小于100萬元的項目,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初審后批復立項意見,也可根據實際需要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初審并組織專家評審后批復立項意見。
項目投資概算超過100萬元(含)的項目,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初審并組織專家評審后批復立項意見。
第二十一條 年度計劃項目首次專家評審,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承擔相關費用。項目方案因調整等原因需重新組織專家評審的、年度計劃外項目需組織專家評審的,相關費用由項目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根據立項批復意見對項目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后,在項目采購前通過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書面報送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備案,同時登錄項目管理系統上傳備案稿,并對子項目進行劃分登記。未按要求備案的項目將影響后續驗收及效能評估得分。
項目自批復同意立項之日起有效期兩年,有效期內不得重復申報,逾期未開始采購不再安排預算。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根據立項批復意見和實施進度,分年度向市財政部門申請預算。
第二十四條 屬于年度預算執行中的國家、省、市政策性新增項目、突發性新增項目或市委、市政府批準的項目,項目單位可通過項目單位主管部門統籌申報計劃外信息化項目,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立項的,向市財政部門申請安排資金。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批復市級部門(單位)年度預算后,應將當年項目資金安排情況反饋至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獲得國家、省等非市本級財政資金立項的項目,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應將項目立項情況書面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根據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的立項批復意見、已備案的項目方案和市財政部門的預算批復,按照實施計劃和政府采購相關要求,組織項目實施。
第二十八條 項目需變更或取消需求的,應書面報送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審核并備案。需求變更應在該項目開始采購前完成。具體如下:
(一)項目變更后的投資概算不得超過立項批復的投資概算;變更后新采購的系統、軟硬件設備,應符合本項目建設目標,并屬于信息化項目管理范疇。
(二)項目需取消部分內容且無其他變更內容的,項目單位應對項目方案進行修改并核減對應投資概算,并通過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審核并備案。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不再專門復函。
(三)項目變更內容涉及金額不超過項目立項批復金額的10%(不含)的,項目單位應編制變更說明,并通過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審核并備案。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不再專門復函。
(四)項目變更內容涉及金額超過項目立項批復金額10%(含)的,項目單位應重新編制項目方案,并按項目立項審核程序重新申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安排項目方案評審及審核備案,相關費用由項目單位承擔。
(五)項目變更內容涉及項目單位或投資概算發生變化的項目,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將更新內容推送至市本級財政項目庫。
第二十九條 項目變更內容涉及金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一)項目中同類系統、軟件、設備的技術指標、采購數量等方式的變更,項目變更內容涉及金額按實際建設內容的金額計算。
(二)項目取消項目部分系統、軟件、設備采購,將取消后節省出的資金用于新采購其他非同類系統、軟硬件設備,項目變更內容涉及金額按取消和新增加內容的金額疊加計算。
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應嚴格落實項目實施進度。對于建設開發類項目,合同約定的建設周期不應超過三年,原則上應約定不少于一年的免費運維服務期。
第三十一條 項目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對項目劃分子項目進行采購并分別簽署合同。項目單位應在簽署合同后的15個工作日內登錄項目管理系統按指引填報合同簽署情況。
第三十二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已采購但需變更內容的,項目單位應按政府采購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辦理變更手續;項目因合同內容無法完全實施需終止的,項目單位按上述相關法律法規完成終止的有關手續,通過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備案。項目單位應在合同變更或終止手續完成后15個工作日內在項目管理系統上按指引填報相關情況。
第三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按計劃完成項目實施內容,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應主動監督本部門項目進度情況。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定期從市財政部門獲取項目進度款項支付情況。
第三十四條 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應按照《廣東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粵府令第259號)要求,加強本部門項目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制定的項目管理相關制度對系統開展定期巡檢,做好運維保障工作。
第三十六條 多項目合并執行或多來源資金合并執行的,需按項目或按資金來源明確劃分建設內容及其對應的資金額度。
第三十七條 投資概算在5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應按有關規定實行監理,監理費用納入項目投資概算。
項目單位應加強對系統的建設質量監督工作,對相關供應商的進度計劃、階段成果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相關工作可納入監理工作內容。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三十八條 項目驗收包括合同驗收和項目終驗。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應制定本部門的合同驗收管理辦法,并統籌本部門項目合同驗收工作,合同驗收可按子項目組織實施。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項目終驗實施細則并組織項目終驗工作。
第三十九條 項目合同驗收前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應完成合同約定的所有內容,其中建設開發類項目應試運行不少于三個月。
(二)應按相關規定完成相關安全評估工作。
(三)對于金額超過50萬元(含)的建設開發類項目主體合同應完成驗收測評,其他合同可不開展驗收測評。按相關規定完成技防檢測的項目無需再開展驗收測評。
第四十條 驗收測評由項目單位自行選取符合要求的驗收測評機構(相關要求詳見附錄B)開展并承擔相關費用,所需費用納入項目投資概算。
對于安全技術防范類項目,項目單位按相關規定開展技防檢測,所需費用納入項目投資概算。
第四十一條 100萬元(含)以上的合同,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或項目單位應組織專家進行驗收;100萬元以下的合同,可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或項目單位自行完成驗收。合同驗收所需專家費用納入項目投資概算。
第四十二條 項目主體合同應預留合同尾款,原則上不低于合同金額的5%。合同驗收通過后由項目單位辦理合同尾款支付手續。
第四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于完成合同驗收后的15個工作日內登錄項目管理系統按指引填報相關情況。
第四十四條 項目終驗原則上遵循“整體立項,整體驗收”要求。項目單位應于完成項目所有合同驗收后三個月內通過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書面向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提出終驗申請,提出終驗申請前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已解決或說明,不存在尚未解決的糾紛。
(二)項目單位應登錄項目管理系統,在信息資源目錄管理模塊更新填報本期項目新增的信息資源目錄。
(三)項目單位應登錄項目管理系統按指引填報相關情況并上傳終驗資料。
第四十五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對申請終驗的項目開展符合性檢查并承擔相關費用。項目因整改等原因需重新組織符合性檢查的,所需相關費用由項目單位承擔。
第四十六條 完成項目終驗后,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出具意見,結論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項目終驗結論將作為“數字政府”改革建設績效考核以及信息化項目立項的參考。
第四十七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政務信息化項目效能評估管理辦法,對項目開展效能評估。效能評估包括效能自評和檢查評估。
第四十八條 建設開發類項目和運維服務類項目均應開展效能自評。建設開發類項目在項目終驗滿6個月后開展效能自評;運維服務類項目應在項目終驗前完成效能自評。
第四十九條 效能自評由項目單位開展,項目單位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單位提交的效能自評報告進行審核。
第五十條 檢查評估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組織開展,將按評估結果評定等級。檢查評估結果將作為“數字政府”改革建設績效考核以及信息化項目立項的參考。
第五十一條 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及項目單位應積極配合效能評估工作。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可對不予以配合的項目單位進行通報。
第七章 信息化專家庫管理
第五十二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制定信息化專家庫管理辦法。信息化專家庫遵循“統一建設、集中管理、資源共享、規范使用”的原則,通過專家庫管理系統進行管理。
第五十三條 項目立項評審的專家抽取,遵循“分類隨機抽取”的原則。根據待評審項目所屬類別,從信息化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應類別的專家。專家抽取包含提出需求、設定條件、抽取專家和確定專家等程序。
第五十四條 各單位可免費申請使用信息化專家庫,用于項目咨詢、內部評審、合同驗收等工作。專家費由申請單位承擔。
第五十五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對專家評審情況組織開展評價,專家評價應遵循“統一規范、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項目,不適用本辦法。各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緊急項目建設內部管理機制,在確保項目實施時效的同時,保證項目質量。
第五十七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項目資金使用按市財政管理制度有關要求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本市其他部門信息化項目相關管理規定與本管理辦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辦法為準。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