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所產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或合同書有特別約定的外,歸項目承擔單位所有。
第五十四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所產生的科技成果應按相關規定進行登記,其中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相關規定執行。當成果發生技術轉移時,應按相關規定辦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手續。
第七章 信息公開
第五十五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實行公開公示制度。項目管理各環節信息可通過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查詢,重要信息向社會公開。對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等不宜公開的項目,經市科技局研究,可不予公開。
第五十六條 競爭性項目立項、政策性補助結果及立項評審專家等信息應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七條 擬立項項目、擬補助名單和擬終止項目應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第五十八條 相關單位或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可于公示期內向市科技局書面提出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明確復核的內容及理由。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的,不得作為提出復核申請的理由。同一單位或個人對同一項目、同一結果只能提出一次復核申請。
第五十九條 市科技局收到復核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研究決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對受理的復核申請組織復核并作出復核決定,對復核決定需更正的項目予以更正。復核決定應當在復核申請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并告知申請人。
第八章 監督評估
第六十條 市科技局建立健全科技計劃監督與評估體系,推進科研誠信建設,根據職能對在科技計劃組織實施各個環節中相關單位的科技計劃執行和資金管理等情況開展檢查和評估。
第六十一條 監督工作遵循權責對等,分級監督的原則;各相關責任主體應落實監督職責,加強有機協調,將監督要求寓于科技計劃組織實施的全過程;充分尊重科研規律,既堅持監督的剛性要求,又發揮監督的督導和服務功能;強化監督結果運用,精準監管。
第六十二條 監督工作一般采取日常監督、專項檢查、財務審計、績效評估評價等方式。監督主要包括對服務機構和項目組織單位協同管理履職盡責情況,項目承擔單位法人治理、內部管理以及項目管理的規范性、有效性情況,項目實施的績效情況,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申報和實施中的科研誠信和履職盡責情況,專家在履職盡責過程中的公正、廉潔、保密和回避等規定執行情況等。加強科研項目監督檢查工作統籌,避免在同一年度對同一項目重復檢查、多頭檢查。
第六十三條 對監督中發現的違規行為,予以限期整改、約談、通報批評、解除委托協議、暫停項目撥款、追回已撥項目經費、終止項目、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項目申報、管理或評審資格等處理。處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對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等財政違法行為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加強市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責任主體科研信用管理,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推進科研信用與其他社會領域信用銜接,實施聯合獎懲。對存在科研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其失信行為記入市科研信用記錄,并按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十五條 市科技局對科技計劃制定績效目標并開展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與科研管理機制的銜接,充分發揮績效評價的激勵約束作用。
第六十六條 市科技局根據監督和評價結果優化項目管理,將監督、績效評估評價和科研誠信評價結果作為項目立項、資金安排、項目管理和專家遴選等管理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七條 建立自由探索和顛覆性技術創新活動免責機制。合理區分改革創新、探索性試驗、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與明知故犯、失職瀆職、謀取私利等違紀違法行為。對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但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導致未完成預定目標的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予以免責。
第九章 其他
第六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過程管理的責任主體,市科技局對項目承擔單位履行項目管理方面主體責任的情況進行記錄、評估,作為其項目申報立項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九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實行回避制度,具體情形和回避要求如下:
(一)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當年不能作為該項目類別的評審專家組成員;
(二)承擔項目評審組織工作的單位不能作為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管理權限下放的除外),不能提供與申報項目有關的有償服務;
(三)與項目有利益關系的人員不能作為專家組成員或以其他方式參與項目評審。
第七十條 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實行科技報告制度,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應對項目實施的各個環節、路徑和實驗數據等進行記錄、整理形成科技報告并按規定提交。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重大發現或取得重大進展的,及時提交科技報告。
第七十一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實行科研誠信承諾制和科研倫理承諾制。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在項目申報時簽訂科研誠信承諾書,對生命科學、醫學、人工智能等前沿領域和對社會、環境具有潛在威脅的科研活動,還應當簽訂科研倫理承諾書,明確承諾事項和違背承諾的處理要求。對不簽訂承諾書的項目不予立項。
第七十二條 市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項目申請材料、合同書、經費下達文件以及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要文檔資料管理,并在項目驗收完成后與項目驗收證書一并作為項目檔案資料保存。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第三、四、五、六章中的“項目”,特指競爭性項目。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印發前立項、尚在實施期內的科研項目,可按本辦法執行。原《廣州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穗科創規〔2017〕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