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ǘ┌凑找幎鋵嶉g接費用比例,間接費用可以全部用于績效支出。
(三)在定額資助的科研項目以及從事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獨立法人科研機構中,推行財政科研經費包干使用和負面清單管理。
。ㄋ模├秘斦再Y金設立的科研項目,參與項目的科技人員人力資源成本費可以從項目經費中支出且比例不受限制,但是不得違反國家和省有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績效工資管理規定。
。ㄎ澹┞鋵崌液褪£P于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其他相關規定。
財政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財政科研經費有關規定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為科技人員使用科研經費提供便利。
第七十八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的下列財政科研經費支出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并單列管理,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調控基數:
(一)從財政科研經費間接費用中提取的績效支出;
。ǘ⿵呢斦定支持科研經費中提取的獎勵支出;
(三)年薪制高層次人才的薪酬支出。
第七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建設省級科技專家庫,并與省外各類專家庫建立信息交換共享機制。省級科技專家庫對省有關部門、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開放,并可以為創新主體提供服務。
財政科研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項目評審保密制度、專家評審制度,完善評審專家的遴選、回避、問責、退出等機制。
評審專家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審、評價或者咨詢,不受影響公正性因素的干擾,依法尊重評審對象的知識產權,保守評審過程中知悉的秘密。
第八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科技創新類產業,以及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大科研平臺等建設項目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按照規定優先保障其用地、用海、用林和配套用地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規定采用劃撥、彈性年期出讓、先租后讓、長期租賃等方式供應土地,保障科技創新類產業的用地需求。科技型企業可以通過參與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聯合取得工業用地使用權,并按照規定進行宗地分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配套建設、統一租賃、回購、合作開發等方式籌集用房,保障科技創新類產業、科研機構、科技公共服務平臺、孵化載體的用房需求。
第八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高新區布局,加強國家和省級高新區建設,支持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創建國家高新區。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強化高新區建設主體責任,在配套用地、項目布局、基礎設施、人才隊伍、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公共服務以及專項資金投入等方面給予支持,協調高新區發展重大事項;支持符合條件的園區創建省級高新區。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授權或者委托所在地的國家或者省級高新區行使有關管理職權。
支持高新區行政管理機構健全適合自身發展條件和水平的崗位管理、績效工資制度,完善激勵分配、考核等機制。
第八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機制,支持科技文獻、科技數據等共享平臺建設,促進科技資源有效利用。
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建設、購置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設備的管理單位,應當在滿足本單位使用需求的前提下向社會開放共享。管理單位提供開放共享服務,應當保守使用者技術秘密并保護其知識產權,可以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性原則收費。
鼓勵社會力量建設的實驗室、科技基礎設施和購置的科研儀器設備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八十三條 科技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公平競爭、平等互利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開展業務活動。
科技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的評估、檢測結果或者鑒定結論;
。ǘ┬孤懂斒氯说纳虡I秘密;
。ㄈ┢垓_委托人或者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欺騙另一方當事人;
。ㄋ模⿹p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行為。
第八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科技、統計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加強創新調查、科技統計等信息共享,分析評價全省科技創新發展狀況,全面監測科技創新活動效能。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應當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填報統計調查數據。
第八十五條 本省建立健全科技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健全科技領域國家安全協調工作制度,強化創新鏈、產業鏈、供應鏈安全保障,防范化解科技領域重大風險。
本省加強科技保密能力建設,依法保護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科技秘密。
第八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全省科技倫理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完善管理體系?h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本行業科技倫理治理工作,支持各類創新主體以及社會公眾共同參與科技倫理治理。
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履行科技倫理管理主體責任,負責本單位科技倫理審查,加強制度建設、教育培訓、風險監測預警、違規行為查處等管理工作。
科技人員應當遵守科技倫理制度規范,在科技倫理審查批準的范圍內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完善對科研失信行為的預防、調查、處理、修復機制,推動科研誠信信息跨部門、跨區域共享。
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應當履行科研誠信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制度建設,做好科研誠信教育培訓工作。
科技人員應當遵守科研誠信管理規定,不得弄虛作假或者抄襲、剽竊、篡改他人創新成果。
第八十八條 對于以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為主資助的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科研項目,原始記錄證明承擔項目的單位和科技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予以免責,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允許結題。
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人員在推進科技創新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錯誤,或者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錯誤,以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可以按照規定從輕、減輕處理或者予以免責。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科技、發展改革、財政、教育、審計等部門和機關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的盡職免責工作機制。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關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條 科技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由政府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有違背科研誠信或者科技倫理規范行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人員所在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單獨或者合并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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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責令限期改正;
。ㄈ┮欢ǚ秶鷥然蛘吖_通報批評;
(四)終止、撤銷有關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
(五)追回部分或者全部已撥付的財政性資金,沒收違法所得;
。┏蜂N獎勵或者稱號,追回獎金;
。ㄆ撸┤∠欢ㄆ谙迌蓉斦再Y金支持的科技活動管理資格;
(八)禁止一定期限內承擔或者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以及申請相關科技活動行政許可;
。ň牛┯浫肟蒲姓\信嚴重失信行為檔案;
(十)其他處理措施。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九十三條 駐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在本省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在科研自主權、科技成果轉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等方面與科研機構適用同等政策。
第九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