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創新主體可以將科技成果使用權作價投資孵化科技型企業。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支持培育高質量專利,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管理和服務,完善知識產權維權機制。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知識產權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導航,為科學規劃技術創新路徑和研發攻關方向提供參考。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三十九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金融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創新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地方金融管理、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可以運用財政資助、貸款貼息、獎勵等方式,引導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以及天使投資、創業投資機構為創新主體提供融資支持和金融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金融機構探索股權、債券、信貸、保險等多種方式組合聯動,為科技型企業提供多元化融資支持。
第四十條 有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政府引導、市場培育,建立覆蓋科技創新全鏈條和科技型企業全生命周期的科技創新投資基金體系。
政府、國有企業設立的天使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應當引導社會資本聚焦戰略性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加大對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投資力度;鼓勵設立長存續期限的天使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
省人民政府科技、財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對國有天使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期和退出期設置不同考核指標,綜合評價基金整體運營效果,不以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作為主要考核指標。
鼓勵商業銀行具有投資功能的子公司以及保險機構、信托公司等按照有關規定為天使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提供長期資金支持。
第四十一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業績考核、激勵約束和容錯機制,推動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加大對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支持。對科技創新投資基金歸屬財政或者國有企業出資部分的利潤,可以在基金組建方案中結合實際約定適度讓利規則。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完善科技創新投資基金退出機制,支持設立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基金。鼓勵天使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通過協議轉讓基金份額、向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基金轉讓基金份額等方式退出,實現資金循環使用。
第四十三條 支持商業銀行建立以企業創新能力為核心指標的科技型企業融資評價體系,優化授信審批機制,精準支持科技型企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科技信貸風險補償機制,對因提供科技信貸產生不良貸款的商業銀行,給予一定補償。
第四十四條 省和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支持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
鼓勵科技型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方式融資。
第四十五條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符合科技型企業特點的科技保險產品和服務,建立科技保險理賠快速通道,為科技型企業在技術研發、創新產品應用、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提供保險保障。
第四十六條 鼓勵科技型企業通過上市掛牌、發行債券、并購重組、再融資等方式融資。
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科技創新等專板建設,為科技型企業提供掛牌展示、托管交易、投融資服務、培訓輔導等服務。
鼓勵科技領軍企業、大型企業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推動跨境投融資便利化,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促進科技型企業利用境內外金融資源,拓寬科技型企業融資渠道。
第四十八條 鼓勵金融機構利用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技術創新科技金融產品,提升金融服務水平。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推動科技創新投融資服務平臺建設,支持其通過組織創新創業賽事、科技成果路演等活動,促進科技創新創業項目與天使投資、創業投資機構以及金融機構對接。
第六章 科技人才
第四十九條 本省以科技人才為重點,堅持人才引領創新驅動發展,完善高層次人才發展政策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科技人才發展機制,優化科技人才發展環境。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用人單位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科技人才發展計劃,完善人才使用機制。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健全科技人才和團隊培養機制,加強專業技術、高技能、重點產業、重要領域的人才,以及復合型人才、戰略人才培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青年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和省科技人才工程,支持青年科技人員的項目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省科學技術獎設立青年科技創新獎項,對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青年科技人才給予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科研項目、人才項目、科技獎勵等方面,應當對女性科技人員申報年齡放寬不少于兩周歲。
第五十一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科技人才和團隊引進制度,支持引進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
鼓勵用人單位通過顧問指導、掛職兼職、項目合作、技術服務、在境外創辦或者共建研發機構等方式柔性引進科技人才。鼓勵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將符合條件的柔性引進人才納入本市人才支持與保障政策范圍。
除涉及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外,外籍科技人才可以牽頭申報、實施財政科研項目,參與科技戰略研究、科研項目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二條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可以設置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引進符合條件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和企業科技人才從事教學科研工作。
本省實施往來港澳人才簽注政策,支持粵港澳大灣區科技人才進行學術交流和科研合作。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科技特派員制度,鼓勵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的科技人才深入企業和農村開展技術攻關和成果轉化活動。
第五十三條 科技人才評價應當突出用人單位主體地位,發揮政府、市場、社會組織等多元評價作用,實施分類評價,合理確定薪酬待遇、配置學術資源、設置評價周期。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化有利于科技人才創新和發展的職稱評審制度,對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中做出重大貢獻的科技人才,以及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可以不受學歷、資歷等限制,直接申報高級職稱。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新型研發機構、高新技術企業等單位,可以自主開展職稱評審,制定職稱評審標準、組建評審機構以及評審專家庫。
用人單位應當構建體現知識、技術等創新要素價值的收益分配機制,在績效工資分配中對承擔重大科技任務且做出貢獻的一線科技人才給予傾斜。
第五十四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賦予科研實力突出、科技人才集中、管理制度健全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用人自主權,賦予科技人才更大技術路線決定權、經費支配權、資源調度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優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復性檢查和評估等活動,減輕科技人員項目申報、材料報送、經費報銷等方面的負擔。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技人才綜合服務保障體系,為科技人才提供知識產權保護、風險投資、創業孵化以及成果轉化等創新創業服務保障。符合條件的科技人才,在落戶、出入境、停居留、醫療保障、子女入學、配偶安置、社會保險、稅收減免、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便利服務,可以按照規定申領人才優粵卡。
用人單位應當為科技人才提供開展科研工作所需的啟動資金、儀器設備、場地、科研助理等基本條件。
第五十六條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科技組織可以根據發展需要聘用外籍科技人才。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外籍科技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辦理出入境、永久居留、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外國人才簽證、外國專家來華邀請函等政策制度,優化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認定標準。
持人才簽證的外籍科技人才入境后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工作的,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申請工作類居留證件,無需事先取得工作許可。
全職在粵工作的外籍科技人才經用人單位和擬兼職單位同意并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后,可以在省內從事兼職工作。
第七章 科研機構
第五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籌優化、科學布局,突出特色優勢,構建結構合理、定位準確、機制靈活的科研機構體系。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應當強化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的功能,加強共性技術供給、資源開發共享、科技普及和應急科技支撐等公共服務。
鼓勵社會力量創辦科研機構,開展基礎研究、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活動。
第五十八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科研機構承擔重大科技任務、建設重大創新平臺,并完善保障機制。
省人民政府應當對省屬公益性科研機構從事基礎性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給予穩定支持。
支持科研機構聯合高等學校以承擔科技任務為導向培養研究生,鼓勵科研機構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給予保障。
鼓勵科研機構完善科技成果產業化機制,利用自身研發平臺資源優勢,圍繞市場需求與產業發展,采取技術并購、科技成果作價投資、與企業聯合攻關、共建產業技術研發平臺等模式,促進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融通發展。
第五十九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科研機構創新體制機制,建立現代院所制度,推進章程管理改革,落實管理自主權,實行更靈活的管理制度。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依法制定的章程,經創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審核、登記管理部門備案后可以組織實施,并作為監督評估科研機構的重要依據。
探索實施科研機構高層次人才預聘、人員動態調整和有序流動的人力資源管理模式。
第六十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評價制度,根據建設類型和功能定位實行分類評價。評價結果作為科研機構設立、支持、調整、終止的依據。
第六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以在粵國家實驗室為引領,以省實驗室、在粵全國重點實驗室為核心,以省重點實驗室、省科技基礎條件平臺為支撐的實驗室體系。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驗室目標任務和發展定位,實施分類管理,建立健全資源配置、建設運行、考核評估等制度。實驗室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托單位應當結合實際為其提供基本運行保障。
省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等科研機構應當強化功能定位,明確任務目標,創新管理與運營機制,集聚培養創新人才,重點開展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第六十二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設投入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化的新型研發機構,引導其聚焦科學研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和研發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聯合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共建省高水平創新研究院等新型研發機構。
創辦單位應當為新型研發機構的管理運行、科技創新活動投入必要的資金、設備、場地,配備穩定的人才隊伍,保障其以獨立法人實體運作,支持其建立健全研發組織體系和內控管理制度。
支持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新型研發機構自主招聘戰略科學家和科技領軍人才,建立與創新能力、創新績效相匹配的具有市場競爭力的薪酬制度。
第六十三條 省、市新型研發機構可以在承擔科研項目、人才引進、股權激勵、成果轉化、投融資等方面,自主選擇與企業或者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享受同等待遇。
符合條件的省、市新型研發機構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減免、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減免等稅收優惠政策。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對省新型研發機構實施分類管理和動態評估,擇優給予穩定支持。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派出的科技人才在新型研發機構取得的業績可以同時認定為本單位的業績,并作為科技人才職稱評定、績效獎勵、評優推優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四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省、市新型研發機構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收益,在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科技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后的單位留存收益部分,可以對轉化科技成果做出貢獻的管理人員給予現金獎勵或者股權激勵。
第八章 開放合作
第六十五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科技創新合作,促進科技創新領域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鼓勵在基礎研究、技術攻關、成果轉化、科技金融、人才培養等方面與港澳加強交流合作。
第六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和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廣州南沙和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等粵港澳重大合作平臺建設,提升區域科技創新水平。
第六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面向港澳的財政科研資金跨境使用機制,鼓勵港澳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承擔本省的科技計劃項目,支持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財政科研資金過境撥付。
第六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科技、發展改革、教育等有關部門支持共建粵港澳聯合實驗室、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實施粵港、粵澳科技創新聯合資助計劃,支持粵港澳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聯合培養研究生。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技等有關部門支持粵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載體建設,實施粵港澳青年交流合作項目,促進港澳青年來粵創新創業。
第六十九條 支持各類創新主體開展國際科技交流合作,參與或者發起國際大科學計劃、大科學工程、國際科學技術組織,提高科技創新的國際化水平。
境外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和社會組織可以依法在本省獨立創辦研究開發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出入境管理、注冊登記、信息服務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
外商投資設立的企業、科研機構可以牽頭或者參與本省的科技計劃項目、申報科技獎。支持各類創新主體與境外的科研機構、科技人才聯合申報本省的科技計劃項目。
第七十條 鼓勵創辦國際性科技論壇、展會等活動,加強國際科技創新前沿和熱點問題、技術與成果展示、海外人才創新創業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構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交流平臺。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高水平科技期刊建設,支持創辦和培育具有國際傳播力和學術影響力的科技期刊。
第七十一條 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促進科研用物資跨境自由流動,探索實施科研儀器設備、科研樣本、實驗試劑、耗材等科研用物資便捷管理模式。
支持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廣州南沙和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內的各類創新主體,以及粵港澳大灣區內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在國家數據跨境傳輸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建設固網接入國際互聯網的綠色通道。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在確保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安全前提下,實現科研數據依法跨境互聯互通。
第七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省際科技創新合作機制,支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承擔國家重點跨區域科技創新合作任務。
第七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支持珠江三角洲地區與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建立科技創新合作機制,提高科技創新支撐引領粵東粵西粵北地區高質量發展的能力。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建設省級的新型研發機構、孵化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創新平臺載體,實施重大人才工程。
第九章 創新環境
第七十四條 本省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持續探索激勵創新的先行先試政策,建立健全科技創新容錯機制,激發和保護各類創新主體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積極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社會培育創新精神,弘揚科學家精神、工匠精神,營造崇尚創新、求實奉獻、追求卓越、寬容失敗的創新環境。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和省促進科技創新的稅收、金融、政府采購等政策,加強宣傳引導,簡化辦事程序,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受有關優惠政策提供便利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商務、知識產權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通過行政獎勵、行政確認、行政協議等方式,支持律師事務所、涉外商事仲裁機構、涉外商事調解機構等法律服務機構和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為各類創新主體開展國際科技交流合作、海外知識產權維權等提供服務。
第七十六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戰略和本地需求制定科技計劃,完善科技計劃統籌協調機制,加強專業化管理,規范全過程監督。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指導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工作制度,并強化監督評價。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科技、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科技計劃績效評價制度,強化科技計劃整體績效評價,推動實現聯合評價及其結果互認。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及財政科研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規律的財政科研經費管理制度,完善撥付機制,優化管理措施,具體包括:
(一)按照規定簡化項目預算編制;向項目承擔單位下放項目經費預算調劑權,向項目負責人下放除設備費之外的直接費用預算調劑權,間接費用預算可以在核定比例范圍內調增、調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