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31號)
《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24年7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7月31日
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
(2024年7月31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促進科技創新,發揮科技第一生產力、人才第一資源、創新第一動力的作用,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發展新質生產力,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和產業創新高地,以科技創新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及其管理服務活動。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科技創新工作的全面領導。
本省健全科技創新領導體制機制,統籌推進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研究決定科技發展重大戰略、重大規劃、重大政策等事項。
第四條 科技創新工作應當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統籌推進教育科技人才體制機制一體改革,尊重科技創新規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創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自主創新和開放創新相互促進,加強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統籌重大科技創新發展布局、資源配置,健全科技創新政策體系,推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創新工作的組織協調,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化科技創新環境。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科技創新工作的組織管理、統籌協調、服務保障和監督實施。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科技創新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科技創新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科技創新相關工作。
第七條 本省加快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構建基礎研究、技術攻關、成果轉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撐全過程創新鏈,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促進各類創新主體合作、創新要素流動、創新環境優化,完善科技創新體系,提升整體效能。
本省加強高水平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科技領軍企業等戰略科技力量建設,優化實驗室體系,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要。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科技經費的財政投入總體水平,建立財政投入、企業投入以及社會組織和個人投入的多元化投入體系,完善科技創新投融資體制,推動全社會科技研究開發經費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例逐步提高。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財政用于科技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不低于地方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基金等方式,支持科技創新活動。
第九條 本省推動完善政府、創新主體、市場等科技評價體系,健全科技評價制度,加強科技評價專業能力建設,強化評價監督和評價結果運用?萍荚u價堅持以科技創新質量、貢獻和績效為核心的評價導向,完善分層分類評價機制。對科技成果,應當根據其不同特點和評價目的開展科學、技術、經濟、社會、文化價值評價。
第十條 本省推動以科技創新引領產業創新,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布局建設未來產業,提質升級傳統產業,促進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加快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
本省推動科技創新與經濟社會各領域融合,促進區域協同創新,強化科技創新對城鄉協調發展的支撐作用。
第十一條 本省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對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給予獎勵。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項,激勵科技創新。
第二章 基礎研究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科技、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基礎研究能力建設,支持自由探索,強化目標導向,推進戰略導向的體系化基礎研究、前沿導向的探索性基礎研究、市場導向的應用性基礎研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需要,加強對基礎研究的支持。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圍繞戰略性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的重大科學問題,加強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推動基礎研究和產業技術創新融通發展。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礎研究投入穩定支持機制,省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投入基礎研究的比例應當不低于三分之一,帶動基礎研究經費在全社會科技研究開發經費的比例逐步提高。
鼓勵有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大基礎研究財政投入,逐步提高基礎研究投入在本級財政科技投入中的比例。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統籌科研資金投入基礎研究。企業、社會組織以及個人通過出資、捐贈、設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基礎研究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財政、金融、稅收等支持。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科技、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基礎研究體制機制,構建符合基礎研究規律的資源配置、人才培養、科技評價、激勵保障等制度體系,營造科技人員潛心開展基礎研究的良好環境。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多渠道選題和快速立項機制,鼓勵科技人員圍繞非共識、新興和交叉學科等方向進行自由探索,探索建立專家實名推薦的非共識項目篩選機制;支持和指導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創新科研組織模式,開展有組織科研。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科技、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基礎研究項目資助體系,健全符合基礎研究規律的長周期評價制度,強化對基礎研究人才的穩定支持,提升基礎研究人才隊伍質量和水平。
對基礎研究優勢突出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可以給予長期、穩定支持,允許其自主選題、自行組織、自主使用經費開展科學研究。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和社會組織等建立完善薪酬激勵制度,鼓勵和吸引科技人員開展基礎研究。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高等學校建立科技發展、國家戰略需求牽引的學科設置調整機制,加強基礎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支持高水平大學建設集聚高端創新資源要素的基礎科研平臺。
高等學校應當完善符合基礎學科發展規律的支持方式和評價機制,加強創新平臺建設,培養多學科交叉融合的研究團隊和人才,開展有組織科研,提升原始創新能力。
第十七條 支持科技領軍企業開展基礎研究,承擔基礎研究類財政科研項目,聯合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開展產業核心技術的基礎理論、技術原理和前沿應用等方面研究。
鼓勵科技領軍企業圍繞產業發展需求設立基礎研究資助項目,組織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的科技人員參與。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統籌規劃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合理有序布局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集群,建設大灣區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相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建設規劃、用地審批、運行經費、人才政策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建設。
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指導下,根據國家戰略需求布局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
各類創新主體可以依托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開展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加強科技交流合作。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資助科技人員開展自然科學探索和前沿技術研究,支持科技人才培養和團隊建設。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社會力量以及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設立聯合基金。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發展規劃以及管理制度,審定基金資金預算計劃、基金項目申報指南以及資助項目等重大事項,指導和監督基金管理機構運行。
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和運行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履行項目組織管理、監督與評價、科研失信行為調查等職責。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接受社會捐贈,專項用于資助基礎研究。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可以設立或者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社會力量聯合設立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
第三章 技術創新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戰略需求,結合本省重點產業和社會發展的重大需要,推動落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新型舉國體制,組織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促進關鍵核心技術、關鍵零部件和重大裝備自主可控,加快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
省和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決策體系和統籌協調運行機制,加強對重點領域項目、人才、基地、資金一體化配置。
第二十一條 省和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優化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項目形成、實施、驗收等全流程管理,對重大財政科研項目分類實施總承擔單位負責制、主審制、并行資助、揭榜掛帥、部省市聯動等新型組織管理模式,提升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效能。
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或者采取應急響應方式布局的重大財政科研項目,可以采取定向委托、一事一議、下達指令性任務等方式組織攻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科技創新規劃、政策制定、科研項目組織實施中,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科研投入、組織科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促進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支持企業牽頭承擔科研項目,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產業應用目標明確的技術攻關類項目主要由企業牽頭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財政資助、貸款貼息、獎勵等普惠性財政后補助方式,支持和引導企業增加科研投入。
鼓勵企業建立健全科技創新管理制度,設立研發機構,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引進和培養科技人才,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強化科技型企業梯次培育機制,制定精準支持措施,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和科技領軍企業。
科技型企業培育發展成效納入本省高質量發展、省級高新區發展等評價范圍。
第二十四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科技領軍企業牽頭組建創新聯合體,引領帶動技術攻關。
鼓勵科技領軍企業開放創新鏈、供應鏈資源和應用場景,牽頭整合集聚創新資源,建設跨領域協同創新平臺,推動產業鏈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科技創新研發投入長效機制,組織開展原始創新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提供重大科技成果示范應用場景;建立健全激勵分配制度,對企業重要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實施股權和分紅等激勵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以創新為導向的國有企業考核評價制度,將企業的研發投入強度、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以及首臺(套)裝備、首版次軟件、首批次新材料應用等情況納入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范圍。國有企業研發投入在企業經營業績考核中視同利潤。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平臺建設,支持開展共性關鍵技術和工程化技術研究,推動科技成果應用示范和產業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劃、土地、資金、人才、場地等方面,支持在產業集群區域和具有產業優勢的領域建立公共研究開發平臺、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科技基礎條件平臺等公共創新平臺,為創新主體提供全鏈條創新服務。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與國家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以及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科技創新會商合作機制,共同組織實施國家重大科技任務,協同解決重大科學問題和關鍵技術問題。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建立完善產學研合作機制,共建產學研技術創新聯盟、聯合實驗室等,以合作、委托、技術入股、技術許可、技術轉讓等方式開展技術研發、成果轉化、標準制定等活動。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科技、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業重點領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保障糧食安全和種源安全,促進鄉村振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快專業鎮建設,支持建設農業科技園區和農業科技創新平臺,推進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開展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的研發和應用示范。
支持學校、科研機構、企業、技術推廣機構開展科技幫扶和技術服務,為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的發展提供科技培訓和指導,加快農業科技成果應用和推廣,培育發展特色產業。
第四章 成果轉化
第二十九條 支持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建立職務科技成果賦權管理制度,完善監督機制,在科技成果轉化中探索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但是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
賦予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的,所在單位應當與科技成果完成人書面約定科技成果所有權份額或者使用權授權期限、收益分配比例與方式、轉化時限、轉化成本分擔、轉化情況報告等重要事項。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探索創新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模式。單位以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入股企業的,鼓勵為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以跟投現金的方式持有股權;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持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采取先使用后付費等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許可給中小微企業使用。
第三十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的職務科技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由單位自主管理、自主處置,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不需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圍。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通過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由單位自主管理,經評估后可以自主處置;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仍發生投資虧損的,經單位審核并報主管部門備案后,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范圍,免責辦理虧損資產核銷手續。
前款規定的國有股權由主管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未及時辦理的,可以補辦。主管部門應當簡化登記程序和申報材料,在受理產權登記申請后三十個工作日內核發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務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形成的國有股權等國有資產的單列管理制度,探索實施對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按時間周期、類型、階段進行整體考核,不再單獨進行考核。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相關資產處置工作的監督,指導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實施科技成果相關資產單列管理。
第三十二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通過政府購買或者受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委托等市場化方式取得的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服務等科研項目,可以提取和發放獎酬金。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上述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可以全部獎勵項目組成員;給予科技人員的獎勵支出,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并單列管理,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調控基數。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針對前款科研項目自主制定的經費管理辦法,可以作為評估、檢查、審計等依據。
第三十三條 鼓勵首購、訂購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的,應當優化評審標準,合理設置首創性、先進性等評審因素和權重,不將價格作為主要評審因素;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落實預留政府采購份額、加大評審優惠等中小企業支持政策。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應當完善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內部管理規定,簡化科研急需設備耗材采購流程,按照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投標程序。
第三十四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支持建設概念驗證中心、中試基地和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為科技成果的技術概念驗證、檢驗檢測認證、商業化開發、投產前試驗或者試生產等提供服務。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設科技創新所需的應用場景,支持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新模式應用試驗,依法向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提供數據開放、技術驗證、檢驗檢測、示范應用等服務,提高科技成果轉化實施效率。
第三十六條 鼓勵建設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培養技術轉移人才隊伍,提供技術轉移服務。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的單位留存部分,可以用于技術轉移機構的能力建設,對在科技成果轉化服務中做出重要貢獻的技術轉移人員給予獎勵,人員獎勵支出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并單列管理,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調控基數。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科技主管部門完善技術轉移人才評價機制,開展技術轉移人才職稱評定。
第三十七條 鼓勵建設與產業深度融合的科技企業孵化育成體系,支持建設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大學科技園、科技產業園、產教融合園等專業孵化載體,提供技術研發、技術轉移、中試驗證、投融資對接等服務。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專業孵化載體應當重點考核創業服務和孵化企業能力,不以經營利潤為主要考核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