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強重點領域監管
42.加強重點商品市場價格監管。建立價格監測與價格監管聯動機制,建立健全價格監管規則,加強對重要民生商品和資源性產品價格監測。整合部門和市場機構對重點市場的調查監測資源,建立價格監管智慧支撐平臺。
43.強化要素市場交易監管。健全要素市場化交易平臺,逐步推進全流程電子化交易,規范各類交易平臺規則,完善要素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盡快制定技術市場交易管理制度,制定數據交易準則,健全投訴舉報查處機制,規范交易行為。
(十五)健全依法誠信的自律機制和監管機制
44.完善市場主體信用承諾制度。依托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按照有關規定將市場主體的承諾履行情況記入信用記錄,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依據。對履行承諾的市場主體,根據信用記錄為其提供便利措施;對不履行承諾的市場主體,視情節依法實施限制。完善企業信用修復和異議處理機制。梳理可開展信用承諾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政務服務事項,制定格式規范的信用承諾書,并依托各級信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鼓勵市場主體主動向社會作出信用承諾。
45.大力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推動稅收管理、進出口、生態環保、醫療保障、醫藥招采等更多重點領域深入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根據監管對象信用狀況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為市場主體提供更加精準便利的服務。
(十六)健全社會監督機制
46.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制定促進行業協會商會規范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范、自律公約,規范會員行為。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制定發布產品和服務標準,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及有關政策法規。
47.發揮市場專業化服務組織的監督作用。加快培育第三方服務機構和市場中介組織,提升市場專業化服務能力。在全國范圍內推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制,深化檢驗檢測機構和認證機構市場化改革,促進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和認證機構發展。
48.發揮公眾和輿論監督作用。加強政策宣傳,更好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健全公眾參與監督的激勵機制,修訂完善有獎舉報制度,完善對惡意中傷生產經營者、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的“打假”行為的認定細則和處罰制度。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信息公示制度。
(十七)加強對監管機構的監督
49.健全對監管機構履行職責的監督機制。強化對監管機構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促進監管權力規范透明運行。對監管機構不作為、亂作為要依規依法嚴肅追責問責。推動監管部門建立健全工作人員廉潔從業相關制度,實現依法監管、公正監管、廉潔監管。
(十八)維護市場安全和穩定
50.完善維護市場安全的體制機制。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高度重視市場運行的風險挑戰和市場體系安全問題,密切跟蹤國內外重要商品市場、服務市場和要素市場形勢變化,完善政策儲備并動態更新政策工具箱。完善宏觀經濟管理部門與市場監管部門的工作聯動和信息共享,強化對重點市場和市場基礎設施的跨部門協同監管。完善安全審查機制,重視運用國際通行規則維護國家安全。
51.積極防范市場異常波動和外部沖擊風險。加強對大宗商品、資本、技術、數據等重點市場交易的監測預測預警,研究制定重大市場風險沖擊應對預案。健全金融風險預防、預警、處置、問責制度體系。提高通過大數據等方式認定競爭違法行為、預警識別市場運行風險的能力,強化市場預期管理。
堅持和加強黨對高標準市場體系建設的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黨的領導貫穿高標準市場體系建設全過程,確保改革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的重要意義,按照職責分工,完善工作機制,積極主動作為,破除本位主義,增強合作意識,認真抓好行動方案落實工作,支持有條件的地區開展高標準市場體系示范建設。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商務部負責統籌協調有關任務落實,及時對行動方案落實情況進行跟蹤評估和督促指導,推動各項工作落到實處。重要情況及時按程序請示報告。